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等。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居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增強居民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行政、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七條 鼓勵、支持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及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體系,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巡查、隱患查改,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后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監督、指導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居民住宅區中性質重要、功能復雜、規模大、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居民住宅區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二)負責居民住宅外墻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處居民住宅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及其他救援車輛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負責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巡查、消防演練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二)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四)對空巢老人和獨居殘疾人、癱瘓病人等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必要時請有關部門和機構予以幫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項目,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負有交接義務的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共同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設置以及完好狀況,及時將查驗結果書面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 第十八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物業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開展消防安全巡查,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對高層住宅建筑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三)按照規定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并做好記錄; (四)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并做好記錄;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定期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六)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關信息,設置消防知識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七)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八)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九條 沒有物業服務人的居民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民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防火安全公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等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愛護公共消防設施,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護和改造費用。 第三章 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設施、智慧消防系統等公共消防設施及消防裝備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按照規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由物業服務人負責管理、維護;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居民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實行劃線管理,并保持暢通。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能夠滿足需要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并配備消防器材。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應當]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應當增建、改建能夠滿足需要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并配備消防器材。增建、改建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指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電動車充電場所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換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換和改造等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所有權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需要臨時停用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老舊居民住宅樓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場所安裝火災應急廣播、簡易水噴淋裝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系統。鼓勵業主在居民住宅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區,并應當與居民住宅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報警、滅火和疏散等設施,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規定住宅小區應當設置[的]消防控制室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二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九條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標準。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第三十條 住宅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使用,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三十一條 在居民住宅區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等消防供水設施,確保居民住宅區消防供水符合消防要求。 供電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電設施、電氣線路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換、改造老化的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依法對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排查;指導用戶安全用電,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供氣單位應當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定期對居民住宅區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隱患排除,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作業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三)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安全出口及居住場所內停放電動車或者對其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妨礙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卷簾; (七)侵占、損壞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影響消防安全; (八)損壞建筑內樓層間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 (九)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十)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氣割作業; (十一)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影響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 (十二)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戶外廣告、大型顯示器等障礙物; (十三)擅自改變住宅用途,用于餐飲、生產加工儲存、歌舞娛樂、校外培訓等經營活動?!?/span> (十四)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機構開展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及火災隱患整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定期開展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及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短時期內難以消除的,應當增設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規范管線敷設、開辟消防疏散通道。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 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和機構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并記錄備案。接受移送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消除的,應該當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內消除。 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的,應當采取臨時關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定落實專人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物業服務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物業服務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官莊工區、鴨河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消防[教育]知識納入[課堂教學]教育教學內容,使學生增強消防意識,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