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智慧消防: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規劃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桂政辦發〔2019〕57 號)政策解讀
2019年5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桂政辦發〔2019〕57 號,以下簡稱《細則》),為讓大家更好地理解《細則》的內容和有關精神,現解讀如下:
一、《細則》出臺的背景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辦法》,推動各級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我區消防安全責任制體系,提升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積極性、主動性,解決新時期消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我區消防工作實際和政府機構改革情況,將《辦法》予以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和執行性。
二、《細則》出臺的意義
《細則》的出臺,是貫徹落實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及黨中央、國務院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的集中體現,是指導我區消防事業發展的重要文件。《細則》突出行業主管部門職責,根據機構改革細化了《辦法》規定的部門職責,補充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游、退役軍人、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貫徹落實好《細則》,對于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強化部門監管,健全責任體系,提升管理水平,促進齊抓共管消防工作格局形成,維護全區火災形勢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共十四條,是對《辦法》的補充。《辦法》已規定的內容,《細則》原則上不再重復規定。
(一)補充完善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消防工作職責。補充細化了自治區、市、縣、鄉鎮四級政府消防安全領導責任。結合自治區層面主要是宏觀管理,市、縣級層面具體實施,鄉鎮、街道辦主要兜底、落實的要求,細化“責任清單”。一是縣級以上政府要制定專門的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第三條)。二是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規劃(第三條)。三是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和落實綜合督查、專項督查、明查暗訪以及火災隱患掛賬銷號、掛牌督辦等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第三條)。四是縣級以上政府要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容(第三條)。五是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平安地區、精神文明建設、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質教育(第三條)。六是市縣級政府要加強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第四條)。七是市縣級政府應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連片木結構村寨、傳統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第四條)。八是市縣級政府每半年要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分析評估(第四條)。九是鄉鎮政府要制定并落實工作例會、消防檢查、隱患移送、聯合執法、宣傳培訓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每季度或結合轄區實際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況,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第五條)。十是從消防組織、消防宣傳、巡查檢查、協調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處置等方面,明確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消防工作職責(第八條)。
(二)補充完善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一是各級政府部門要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第六條)。二是各級政府部門要依法考核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歸口管理部門(第六條)。三是各級政府部門要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第六條)。四是各級政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第六條)。五是各級政府部門要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第六條)。六是根據機構改革細化了《辦法》規定的部門職責,補充了自然資源、城鄉住建、農業農村、文化旅游、退役軍人、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應急等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第七條)。
(三)補充完善了責任落實工作機制。一是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每年將消防工作納入綜治考核內容(第九條)。二是強化行業考核結果運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系統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第十條)。三是細化了對責任主體失職追責的處理。明確了應予追責的具體情形和追責的方式,體現了權責一致和有權必有責、失職必追責的要求(第十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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